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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向管委会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并提供一定的物业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资金由管委会设立专帐进行管理,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维修资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根据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管委会应定期公布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向管委会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并提供一定的物业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资金由管委会设立专帐进行管理,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维修资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根据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管委会应定期公布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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