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住房保障、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旗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旗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旗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负责监督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城市供热、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工作。
(九)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全旗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负责指导监督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监督全旗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执行国家、自治区技术规范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