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市有关政策;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参与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四)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计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初审;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五)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分等定级等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六)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及批准后的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和使用工作;制定并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办法。
(七)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贯彻实施供地政策,承担改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
(八)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审核上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发证;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按权限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负责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参与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成果、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十)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