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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奖惩措施

2022/07/1621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五条(奖励措施)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会同南桥新城办,协助建设单位申报市政府关于绿色建筑项目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惩处措施)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验收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成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且无法整改的,不予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奖励措施)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会同南桥新城办,协助建设单位申报市政府关于绿色建筑项目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惩处措施)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验收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成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且无法整改的,不予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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