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早期的劳动立法就是针对童工和女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而规定的。如英国1842年颁布工厂法规定,禁止使用女工和10岁以下的童工从事矿坑内劳动。1847年颁布的《十时间法》规定,13岁以上18岁以下的童工及女工的劳动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进入20世纪以来,对妇女劳动保护的范围从工作时间保护扩大到男女就业平等、同工同酬以及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其身体的工作等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增加了有关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的规定,并制定了有关妇女劳动保护的单行法律。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宪法的原则要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章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章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第2章规定了妇女的劳动权,第5章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③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④对女职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