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县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开展林业行政案件的复 议、应诉工作。
2 、组织开展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市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3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 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的管理和依法经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承担县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4 、对木材生产、森林旅游、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工业的生产、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管理林区公路。
5 、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县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6 、组织、指导全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县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
7 、组织制定全县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运用,指导全县林业科技普及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县林业行业的劳动工资和干部、职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8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宣传、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9 、承办县绿化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10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