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2010]217号文件规定的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吕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负责组织修编、调整和补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给排水、防灾、电力、通讯、交通、供热、供气、人防、环保、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和审查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参与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七)做好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放线工作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前的验线工作。
(八)负责城乡规划实施,依法核发“一书三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负责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区内的空间资源,控制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
(十)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二)参与城乡发展重大问题研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