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3〕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管委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兴县办公室)牵头,会同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具体考核细则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印发。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提出、确定。每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管委会提出下年度质量目标、措施,报县质量兴县办公室、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县质量兴县办公室汇总各地、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质量兴县工作计划,报请县政府审定下发。县质量兴县办公室根据县政府年度质量兴县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二)自我评价。各乡镇、管委会按照本办法,依据年度质量兴县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于每年元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县质量兴县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乡镇、管委会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平时掌握情况对各乡镇、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相关评分经县质量兴县办公室汇总后,初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和通报。县质量兴县办公室于3月初将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各乡镇、管委会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该地主要领导或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先、授予荣誉称号等。考核结果为D级的地区,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县质量兴县办公室。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乡镇、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乡镇、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对本区域内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