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二十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十五至二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二十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五至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十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三至五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五米以上;但公路沿线是耕地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宽度不超过五米,其中县道乡道公路不超过三米。”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或携带火种上山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引起山火,达到荒火或森林火警程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烧毁森林面积达到森林火灾程度的,责令限期补种树木,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