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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234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2017年)的立法修订项目。2015年,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2016年,城建环资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开展了条例修订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市城管局、市法制办起草并完善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17年6月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草案;6月12日,我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对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2017年)的立法修订项目。2015年,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2016年,城建环资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开展了条例修订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市城管局、市法制办起草并完善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17年6月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草案;6月12日,我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施行25年来,对于我市绿化发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的绿化事业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与先进城市相比有较大差距。同时,“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名城名都”建设和人民群众对绿色宜居生活的追求,都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设定的适应范围、管理措施、绿化指标的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绿化发展形势的要求。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国务院于2017年3月1日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条例中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及国家标准存在矛盾。为此,委员会认为,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的时机基本成熟。

二、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认真审议了修订草案,提出了以下意见:

1.进一步提高绿化数量和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内涵十分丰富,但看得见的绿化,其数量和质量无疑是衡量该理念落地的重要客观指标。如何以问题为导向,提高绿化数量和质量,提升城市品质,解决好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建议修订草案要结合城市化推进和旧城改造工作,对城区缺乏大型绿地项目、三江六岸等核心景观区域绿化空间狭窄、城市绿化品质不高、群众关注的民生事项回应不够等现实问题作出制度化的安排和设定,切实加以统筹解决。

2.部分委员对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的绿地率指标设定提出意见,认为我市工业用地资源紧张,为充分利用工业用地资源,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益,建议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修改为“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落实前款规定绿地率的前提下,按照规划范围内绿地面积整体平衡的原则,根据周边的绿化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相应建设项目地块的绿地率,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后,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满足附属绿地绿地率的依据。

委员们认为,对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如扩大停车位、加装电梯等)带来的绿化指标调减,应该从实际出发,通过更大范围的统筹平衡和采取多种绿化方式、提高绿化质量等办法弥补。

委员们认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居住区停车位改造、电梯加装等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明确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的主管部门,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该条第三款对除广场用地的改(扩)建项目绿地率调低了五个百分点。有的委员认为,该项内容的设置有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但应合理设置前提条件,防止范围随意扩大。

3.多数委员认为,这次法规修订以立法形式鼓励发展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有利于缓解绿化用地矛盾。但同时提出:一是立体绿化的发展宜在地面绿化条件受限的区域,并与全市新型能源的推广和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等统筹安排;二是在第十四条第二款立体绿化面积的折算比例的确定上,“抵扣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率的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设置目前缺乏可行性论证和试点数据支撑,建议设为百分之三十;三是公共建筑在立体绿化的实施上应起到示范效应。建议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中心城内改(扩)建公共建筑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台、平屋顶实施绿化;新建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对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下的平台、平屋顶实施永久性绿化且可供公众休闲或者观赏的,对平台、屋顶绿地面积按照下列比例折算绿地面积:……”。

4.委员们提出,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中,将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纳入到管理范畴,概念理解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县(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组织实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5.委员们提出,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植绿、爱绿、护绿的文明意识,建议在总则中对有关绿化义务的履行进行明确。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6.委员们提出,易地绿化作为城市绿化建设中的补救措施,不宜扩大范围。修订草案对易地绿化的设定条件过于简单,为避免实施中的滥用,对绿化实施客观条件确有困难、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可实施易地绿化,但应设置相应限制性条件。

7.委员们提出,我市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有专门的规定,但对树龄较长又达不到古树名木标准的大树的保护和管理比较薄弱。据统计,2016年市辖区(除奉化)及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现有行道树总数为255060株,其中大树29717株(指胸径25厘米以上的树木),仅占11.65%。为提高城市大树的保有量,建议修订草案中明确对胸径25厘米以上大树的保护和管理。同时,要因地制宜地推广本地树种,加大市树、市花种植力度。

8.委员们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中的禁止行为分类不够合理,较为杂乱,建议重新设定分类标准,科学分类;另外,小区里的“私家花园”是否属于条例管理范围,如属相关附属绿地,建议在法规中予以表述,以便加强管理。

委员们还对文本其他的逻辑结构、概念表达、语言文字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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