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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在现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实际修订的,其名称也由《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08年,《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列入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经过调研,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修改草案(初稿)》。由于2009年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在现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实际修订的,其名称也由《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08年,《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列入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经过调研,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修改草案(初稿)》。由于2009年1月1日《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开始施行,因此对《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推迟进行。去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修订项目,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8月6日通过《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管理条例》是我市城市管理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城市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管理条例》与市容环境现状不相适应的情况逐步显现,给日常执法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为此有必要对《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1.修订《管理条例》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省条例》和《行政强制法》先后于2009年和2012年开始施行,《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需要根据上位法的精神作相应的清理和修改,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2.修订《管理条例》是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建成区面积扩大,特别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目标,给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对象、范围、内容、方法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管理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对变化情况和新的要求缺少相应的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详细,为此,《管理条例》需要新增或完善相关规定。

3.修订《管理条例》是回应社会各界迫切要求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尤其对户外广告、无照商贩、占道经营、乱停车等问题反映较大,市人大代表相关议案、建议也逐年增加,部分涉及法规的修订。为了更好地呼应这些要求,有必要对《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此外,《管理条例》在执行中也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在讨论中,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问题

1.关于户外广告设置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是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行为,对城市市容和城市品位有直接影响。从保护城市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控制总量、强化公益、提高质量。为此,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维护城市公共利益、提高城市品位为目的;二是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三是商业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四是须以竞标方式取得。

2.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主体。《条例(草案)》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取得许可,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并决定是否许可(条例草案第二十九、三十条)。但是,《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6年十届人大24次会议通过)又规定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接受申请并进行审批和管理(《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至十四条)。这样,户外广告设置同时存在两个行政许可主体,这是不妥当的。建议将《条例(草案)》和《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关于行政许可的问题统一研究,按照许可、管理、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确定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主体。

3.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户外广告设置涉及各方经济和社会利益,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设定该行为的行政许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广告设置空间,并予以公告,以此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二是明确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三是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不得加重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义务。

(二)关于责任区域和责任人问题

委员们认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统一保洁标准,实行全域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不宜将保洁区域分割化,要避免回到“门前三包”的管理模式。

(1)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提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概念不够清晰,容易引起歧义。第十四条中对责任区域的划分过于详细,与我市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委员们建议,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分成公共区域和私人区域,并应该做到边界清晰确定。公共区域保洁统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私人区域由业主或实际使用人负责管理,其卫生保洁标准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

(2)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委员们认为,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负责所在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不得加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责任,如有必要,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义务承担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宜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列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

(三)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1.关于条例的名称。《条例(草案)》删除了“管理”两个字,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但文本内容没有与之相适应,仍侧重于管理方面,规划、建设的内容涉及较少。

2.关于其他管理对象。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铝合金店扰民、无照流动摊点、户外电子广告屏光污染、破墙开店、洗车场设置等问题缺乏具体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建议予以补充和完善。餐厨垃圾与建筑垃圾的管理,我市已有《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条例(草案)》应当与两个办法相衔接。

3.关于自由裁量权。《条例(草案)》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幅度过大,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执法不公和腐败行为,建议对具体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作详细的区分,缩小处罚标准上下限之间的差距。

此外,委员们还对文本的逻辑结构、概念表达、具体文字、篇幅和选择性引用上位法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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