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报监手续,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受理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
2、制定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施工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质量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
4、对工程实物质量及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报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开展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掌握质量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报告。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总结、交流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8、按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9、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0、对市区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1、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罚建议,报告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12、对各县(市)、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