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上述共性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电厂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不到位,对压力容器的订购合同签订、监造、安装、检修、定期检验等方面的工作缺乏有力、有效的安全技术监督。
(1) 压力容器的订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建设方(甲方)不了解或不熟悉电力行业的某些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只重点关心设备技术性能参数,而忽视了为确保产品质量与运行安全性能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由此造成合同中的监造(见证)项目与内容、制造厂应向电厂提供的出厂资料,不能满足电力行业的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2) 压力容器的监造合同、安全性能检验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电厂部分相关专业人员不了解或不熟悉电力行业某些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由此造成监造合同中的见证项目、内容与要求,检验合同中的检验项目、抽检比例与抽检部位,不能满足电力行业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的要求;造成监造报告与检验报告的提交日期,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进度要求。有的合同上把项目内容写得不具体、含糊不清;有的监造合同、检验合同上的技术性内容,均是由乙方(监造单位、检验单位)单方面提出的,电厂方未对合同上的技术性内容行使最终核审权。
(3) 对乙方提交的监造报告、检验报告,部分电厂未对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审。
(4) 部分电厂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适应本岗位的工作需求,对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管的相关技术问题不清楚或一知半解,不能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