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管理,不仅包括企业自身也同时包含相关方在内,相关方(是指与组织的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在合作或服务于业主方期间,各方在安全管理方式、执行标准、安全职责以及考评机制方面不一致,使企业安全风险增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相关方安全管理必须纳入企业统筹布局,接受企业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考核和评价,通过组织和协调,达成共同遵从的安全理念、目标、价值观和实现方式,使参与各方成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并履行相应职责,形成一个无风险的共同体。
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是依法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具体方法。将相关方纳入业主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在充分尊重相关方独立自主开展安全管理的同时,让相关方参与并融入业主方安全管理,接受业主方安全管理理念并执行其要求。其目的:
1.理顺安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提供整体解决安全问题的手段;
3.有利于在共同体系内建立安全相融合的管理观念;
4.兼顾双方利益,形成双赢或多赢安全局面。
相关方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程参与管理,全员承接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一体化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体化
相关方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成为其中一员,赋予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
2.安全培训教育一体化
相关方人员进入企业前,接受三级教育并考试考核通过;在工作期间与企业各生产环节员工一道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学习;同步接收企业上级下达的安全文件并组织学习落实;参加企业方规定的安全规程以及安全技能学习,参加年度《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3.安全标准一体化
与企业共同遵守已颁布的规范性安全管理标准、制度、规定、流程等;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安全措施、隐患排查、风险评估、行为安全观察、应急救援和信息报送等安全活动
4.奖惩一体化
企业与相关方分别按照企业绩效管理标准和安全协议,同时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给予处罚。
相关方相对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总承包商的分包商,劳务派遣、短期合同工和临时用工较多的企业。
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不同于商务活动中“一体化管理”,商务活动一体化多指:策划、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运行等一揽子总承包,这里面并不包含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遵循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是否承包无关,承包不能转移或减轻业主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