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