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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玩忽职守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条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条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六条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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