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三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年满65周岁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六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续期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二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四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续期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
一年满65周岁的;
二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
三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资格登记手续。
十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向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二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四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供与原登记从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在1年内只能办理1次变更登记。
十六、发证机关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
十七、安全评价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记录将作为其续期登记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