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大量改动,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安全评价通则》通过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等基本术语的重新定义,将安全评价工作的范围从原来仅对工程、系统扩展到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业园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容增加了预测性、符合性审查双重要求和作出评价结论的明确规定;明确了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时间;特别是通过在安全现状评价的定义中增加“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的内容,取消了原来的专项安全评价,使得安全评价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这样的调整使得安全评价工作更加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为“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提供技术支撑。
《安全评价通则》第四章分3节对于评价对象、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评价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规定了评价对象的范围、权利、责任和义务,还对同一评价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是否可由同一家评价机构承担的问题作了柔性处理,使得企业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在工作规则部分,《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和保持资质的条件、程序、业务范围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安全评价人员从业登记方法、资格保持的条件、业绩考核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施行政许可、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和程序。《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方法提出了原则要求。
《安全评价通则》对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充实和完善。例如,在前期准备阶段,增加了“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的要求;在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阶段,提出了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的要求;在划分评价单元阶段,要求“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而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要求“根据评价单元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这4项要求实际上是引进风险管理思想,促进安全评价工作逐步从定性向定量转化的具体举措。
《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对策措施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改,作出两条具体规定:
“6.5.1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6.5.2对策措施建议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根据这两条规定,安全评价过程中提出的对策措施从要求变成了建议,建议又进一步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类,其中“应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是评价对象达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宜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则是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的内容。是否进行改进、改进到什么程度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也就是说,安全评价工作只负责对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出结论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没有督促评价对象改善安全状况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应该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这一规定合理地划分了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减轻了原本不应由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结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6.1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6.6.2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应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
可见,在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由于评价结论是对评价对象的实际条件和评价结果的反映,所以不一定是合格的。评价对象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决于是否采纳相关的对策措施建议,因此,评价对象或其他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评价机构必须出具包含合格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此外,《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7.1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具体体现和概括性总结。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对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
“7.2安全评价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提出的资料清楚可靠,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报告性质和作用的界定,要求广大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出具内容翔实可信、方法科学合理、措施经济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的安全评价报告,使安全评价工作真正起到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加强依法监管、实现安全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安全评价通则》根据标准正文的内容,增加了4个规范性附录:
附录A: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查流程图。附录A统一了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申请、审查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附录B:安全评价业务分类。附录B在对一类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的基础上对业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分,以利于评价机构向专业化发展。
附录C:安全评价程序框图。附录C提出了各类安全评价的统一流程,以利于规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
附录D:安全评价报告格式。附录D对原来各导则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作出了统一规定,使得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更加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作出了以下9条规定:
4.2.2.1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安全评价活动。
4.2.2.2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4.2.2.3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4.2.2.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2.2.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
4.2.2.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2.2.7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按要求上报工作业绩并接受考核。
4.2.2.8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2.9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包括了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的基本要求。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