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政策及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发展规划、有关专业规划、保障性住房和城建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统计工作。
(三)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四)承担指导、规范全市县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科技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拟订村镇建设工程技术导则,指导重点镇、中心镇建设。
(五)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分配工作,建立健全市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组织和推进公共租赁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和价格管理;负责还建房建设管理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执行本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公有房屋经营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管理房屋专项资金。
(七)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执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推进住宅产业化;负责房地产产权产籍、房屋登记、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八)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
(九)负责拟定本地区发展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开展墙改和散装水泥监督检查。
(十)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检查的责任。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指导发布全市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工程造价信息和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十一)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二)承担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落实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组织重大技术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管理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住房性能认定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检测、白蚁防治管理和房屋测绘、评估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和绿色建筑建设。
(十四)承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城市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水环境及保障性住房等PPP项目的实施。
(十六)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负责市城区房屋征收中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
(十七)承担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
(十八)承担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体制改革;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