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省下达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制定价格改革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3、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负责制定全市价格(收费)管理目录;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调控指导。
4、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公益性、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管理;实施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实施价格听证、价格公告和行政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5、依法对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治理各类乱收费;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6、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定期成本监审和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
7、负责价格监督、价格预警和价格信息化工作;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制度;负责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价格监测点建设和管理。
8、负责全市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鉴证和复核裁定的管理工作。
9、指导企业用好定价权和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