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质监局)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安庆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基础建设。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立足安庆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经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分法,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科学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量化目标,经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等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资料审查、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考核对象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通报考核对象和市直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依据。
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