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交通运输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各市、县政府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推进当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并完善有关技术标准、实施细则等,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发展改革、扶贫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从2016年起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纳入省民生工程,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对于擅自改变工程项目或补助资金用途、不能及时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下达下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