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按《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特定服务事业性管理费。”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