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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662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邮政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邮政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十二、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规范其行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生产建设项目。 ”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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