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