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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邮政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邮政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七、对《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 ”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堤防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 ”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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