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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第三章 河道管理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及河滩地修筑拦河坝、码头、船台、桥梁、公路、货栈、泵房、管道、房屋、围墙、渠道、立窑等建筑物。已修筑的阻水挑流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因修建工程而造成崩岸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护岸。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滩地、分洪道、行蓄洪区圈圩垦植。淮河已圈圩堤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处理。长江干堤外滩地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1949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及河滩地修筑拦河坝、码头、船台、桥梁、公路、货栈、泵房、管道、房屋、围墙、渠道、立窑等建筑物。已修筑的阻水挑流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因修建工程而造成崩岸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护岸。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滩地、分洪道、行蓄洪区圈圩垦植。淮河已圈圩堤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处理。长江干堤外滩地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1949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时,应服从行洪需要。

第八条 在行蓄洪区内修建庄台、机电站或其他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由行署、市水利局统一规划,按规定报批。修建横亘行洪区的道路、沟渠等,不得高出地面三十厘米。不准在行洪区内建设工厂企业,种植成片树木和芦、荻、条等高杆阻水植物。

第九条 禁止在淮河防浪林以外的河滩地和分洪道栽植高杆阻水植物;如种植麦菜豆等农作物,必须留出十米以上临河滩地,以防水土流失。已栽植的阻水植物,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清除。

第十条 禁止在长江干堤外滩地毁林开垦,已垦的滩地要逐步停垦还林、还芦。

第十一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或在河滩上堆放灰渣、矿渣、垃圾等杂物和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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