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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第四章 堤防管理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预留或征用划拨的护堤地、废堤、堆土区、取土方塘和外滩地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修防部门负责管理。新建堤防和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设计标准负责划出护堤地:长江堤防临水面一侧距堤脚五十米,背水面一侧距堤脚三十米;淮河堤防临水面一侧距堤脚三十米,背水面一侧距堤脚二十米。险段堤防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三条 禁止在堤身和护堤地内耕种、放牧、铲草皮、取土、

第十二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预留或征用划拨的护堤地、废堤、堆土区、取土方塘和外滩地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修防部门负责管理。新建堤防和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设计标准负责划出护堤地:长江堤防临水面一侧距堤脚五十米,背水面一侧距堤脚三十米;淮河堤防临水面一侧距堤脚三十米,背水面一侧距堤脚二十米。险段堤防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三条 禁止在堤身和护堤地内耕种、放牧、铲草皮、取土、淘沙、挖坑、打洞、盖房屋、挖堤筑路、埋葬、开渠以及从事其它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堤内外各一百米范围内(沙基地段二百米以上)不准打井、立窑、挖防空洞和修建蓄水工程。堤身和压渗平台不准栽树。

第十四条 严禁任意砍伐护堤树、护坡草和条、芦等防浪植物。保护各种防护工程、测量标志、里程碑、分界碑、航标信号及水文观测、通讯设施。

第十五条 堤顶一般不做公路。如需利用堤顶做公路,应按规定报批,由交通部门加铺路面,并负责维修养护。遇防汛或堤防加高加固时,公路应服从堤防需要。未铺路面的堤顶,除防汛车辆外,禁止其它各种机动车辆通行。确需通行时,要经堤防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堤防养护费。养护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

第十六条 非确保的一般淮河堤防,未经批准,不得加高和加大断面。淮河行洪堤要按规定的位置、高程和宽度,开足进、出水口门,不得加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行蓄洪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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