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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河道、堤防、滩地、护堤地、行蓄洪区及涵闸管理范围内兴建或改建各类工程,应严格加以控制,必须兴建的,要编制设计文件,报省水利厅批准。
在通航河道上兴建拦河、跨河工程和通航设施,需报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共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堤上兴建工程,应确保堤防安全。开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修防部门参加。凡不具备开工条件或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修防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责令停建。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如需交修防部门管理,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