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修防部门要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实现管理经费自给有余。
第二十三条 凡属修防部门管理的土地、水面以及林、芦、条、草等,均归修防部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堤防、涵闸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生产收益,凡由修防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全部归修防部门所有;凡由修防部门投资,委托社、队管理的,修防部门应分得百分之三十,社、队分得百分之七十。堤防林木的修枝打叉、间伐更新,应由修防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
堤防、涵闸管理范围内生产的可用于防汛、护岸的材料,不论属于国家或集体,都应首先用于堤防、涵闸工程,按国家价格收购。遇特大洪水时动用护堤林木抢险,一律不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