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按照皖政(2010)1号文件要求,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各市政府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各市自行增加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省直各项民生工程牵头部门根据皖政(2010)1号文件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分项具体考核办法,与省民生办会签后印发。省直牵头部门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专项督查、抽样验证为主,进行各项民生工程考核评分。省财政厅负责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进行考核,省统计局负责进行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考核(各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分工详见附件1)。
第五条 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3500分,其中资金投入量较多、实施难度较大的校舍安全工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5个项目,每项考核分值为120分,其余项目和资金保障考核分值为100分,不保留小数。
第六条 省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省直各部门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市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七条 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抽查审核,研究提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议名单(表彰分配名额详见附件2)。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于年底前完成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成绩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省民生办按照单项考核分数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市、县(市、区)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地通报。根据考核结果,省政府表彰若干个“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市”、20个“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