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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综合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综合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项目招标分级管理办法,应当在本级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审核、制定与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配套的招投标管理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3、体育、旅游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5、商品住宅(含民营或社会自然人出资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1、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下列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下列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限额标准以外,属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调整,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安陆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条 市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其它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专利权保护,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 市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的应急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 招标程序和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选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项目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手续。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采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二)将指定品牌和特定奖项作为废标条件;

(三)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

(四)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

(二)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企业报名;

(六)资格审查;

(七)发售招标文件;

(八)现场踏勘、提疑答疑;

(九)投标最高限价(拦标价)备案、公布;

(十)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三)拟中标结果公示;

(十四)招投标资料归档;

(十五)中标通知书备案、发放,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前,应从其企业基本帐户,按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汇至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的来源渠道、时间(凭银行有效证明)足额到达指定帐户的,视同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投标保证金返还时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项目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招标公告,必须依法公告,并在市政府规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四章 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工程类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投标文件综合说明;

(二)总造价、投标报价、单项造价、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主要措施;

(四)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以及项目经理证(建造师执业证书)、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其中,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开标时,投标人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互检,并对拆封、唱标等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存档。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一般不设业主评委。评委评标实行回避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在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作废标处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函未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以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一方不具备投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代表的;

(十二)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投标人串通的其它情形的;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自开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招标人应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管理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等招投标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的招标人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书面证明采用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审验章”的方式,加盖了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验章”的《中标通知书》方可对外发出。

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投标企业的投标行为,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及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规避招标的项目及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没有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审验章”的招标项目,应停止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应停止项目执行。

财政部门应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及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没有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审验章”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房产部门应对规避招标的项目及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没有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审验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产证。

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拦标价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纪检监察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对违反招投标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和查处力度。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实施前,应持项目立项文件、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等资料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招标备案事宜。

第二十五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开或邀请招标项目,应坚持属地交易原则,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实行统一集中进场交易、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开标评标、统一监督管理。

对需要调整进上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到上级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底(拦标价)编制、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实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专家评委库和各单项专家评委子库,对专家评委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负责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降低招标采购方式,应在本级招标采购而擅自将项目拿到其它机构招标采购,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投诉按《湖北省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招投标内容,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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