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 ) 房屋建筑工程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 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新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1) 、 (2) 、 (3) 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 二 )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1) 城市基础设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 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新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 三 ) 交通建筑工程 (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3)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 四 ) 水利建筑工程 (1) 投资项目总额在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的生产及专用设备、 材料由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其中的通用设备、通用及装置性材料、部件、配件可由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施工招标时和主体工程一起招标发包给中标入,由中标人招标采购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