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接受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纪检监察、检察部门驻场监察。
(三)受理、发布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信息,为交易双方、中介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负责对进场交易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标底)的审核,并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将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工程各分部分项费用最高限值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备案。对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方案等进行业务审核。
(五)负责对通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招标文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施工企业预选库、中介机构预选库的使用,为招标人、采购人提供评委抽取等相关服务。
(七)组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等交易活动。
(八)负责对各类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并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等部门。
(九)按规定统一发布交易活动中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疑似不良行为。
(十)负责对各类交易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十一)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等活动中的质疑。配合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调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等活动产生的争议、纠纷,维护正常的交易市场秩序。
(十二)按规定统一收取各类交易服务费,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