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建筑节能的政策、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审查县(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程序,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和实施市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指导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市城镇建设与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负责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工程交易中心;规范建筑和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准入、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负责全市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章的制订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规划、建筑业、装饰装修(不含住宅室内装饰)、勘察、设计等行业各种相关资质的审核和监管;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建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和小城镇建设费用计划;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指导全市城市勘察、设计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及相应规范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经营城市工作。
(七)负责城市空间、地下通讯、电力、电视等设施架设及预埋的规划审批和监管;负责管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负责编制切块内的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资金的征管;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和管理城市建设有关资金;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
(九)制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企业开拓省外、国(境)外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