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秘书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撰写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全局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职称评聘工作,督促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内外联系、上传下达与综合协调、来信来访工作,做好来客的接待等服务工作;负责印鉴管理,严格用印登记,做好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做好报刊杂志发行、订阅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做好文号编记、保密、立卷、建档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及机关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局各项资金管理、机关财务管理,对局下属单位财务进行审计和监管,负责管理行业统计及局属国有资产。
(二)城市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及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指导城市规划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管理与监督;指导全市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参与项目的审查,报批管理工作,并检查项目落实情况;负责管理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空间、地下管网设施架设及预埋的规划审批和监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经营城市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园林)施工企业资质和执(从)业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执(从)业资格管理;会同计财科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及维护费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涉及本局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受理本局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县(市)规划投诉信访工作。
(三)建筑管理科
研究草拟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指导全市建筑、装饰装修(不含住宅室内装修)、建设监理行业工作;协调局直相关单位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协调局直相关单位组织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不含住宅室内装修)、建设监理等各类资质和执(从)业资格管理;协调组织全市建筑业从业队伍及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四)村镇建设科
研究拟订加快全市小城镇建设与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专家对小城镇、村庄规划进行评审,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与实施;推广应用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指导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国家、省级重点镇和省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规划建设工作,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小城镇土地;指导小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办理建制镇自来水建设项目、村镇规划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检查、督促其按规定完成任务;参与村镇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检查、督促各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
(五)行政服务科
负责贯彻执行规划建设行业行政管理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负责全局行政许可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及时调研分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现状,适时提出审批服务跟踪管理和改进意见;建立健全服务窗口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所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六)监督检查科
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中心城区违反规划的举报、控告,下达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负责对中心城区规划的批后管理,组织规划放线、验线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规划投诉信访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