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全市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宜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锦源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办备案。
第五条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考核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11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40%、消防占20%、防灾减灾救灾占20%、森林防灭火占20%分值。
第九条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两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成绩得分高低分别评出应急管理先进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名1个,第二名2个,第三名3个;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总分90分以上,排名前二的管委会为应急管理先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总分90分以上的为应急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档次优先排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辖区内发生1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1起非生产经营性重大火灾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2.辖区内发生1起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的。
3.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4.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锦源新区发生1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地分类将根据当年监管任务量在考核细则中适时调整。
5.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6.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7.瞒报、漏报、谎报1起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或瞒报、漏报、谎报2起以上职责范围内的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8.未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安全生产方面:
1.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3起以上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锦源新区发生2起以上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地分类将根据当年监管任务量在考核细则中适时调整。
4.辖区内被查实一年内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类舆情未第一时间发现、处置与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的,或舆情发生后因处置不力、信息发布“时度效”不当引发全网炒作的。
(二)森林防灭火方面
1.有以下情形之一并被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3)一个月内发生5起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15个以上的;
(5)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国家或省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2.本年度辖区内有3个以上乡(镇、场)被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场)的。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政法委、市统计局、市绩效办等单位。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锦源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其它考核中,分别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90%、8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各单项考核内容,在政策条件允许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按照该项考核结果单独进行排名、通报和表彰。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结果运用。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该年度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该年度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县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优评先,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撤销所获荣誉,并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省政策调整和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31日印发的《宜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12月19日印发的《宜春市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