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受区政府委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水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的主体功能区划;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区重大环境问题;按规定负责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预审)、审批及报批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做好全区环保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