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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体制对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的评析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1、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模式。 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得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

1、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模式。

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得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审计工作贴近政府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是时效性比较强。审计机关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正建设,惩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完善法制,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三是有利于各级人大更好地支持监督审计工作,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受政府委托要向人大常委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这为各级人大了解、支持和监督审计工作创造了条件。

四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增强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也有利于审计系统加强业务建设,使全国审计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审计事业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一支基本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队伍,审计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审计体制还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地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和支持审计工作,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利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中存在的表象问题现行审计体制下的审计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发展的问题,宪法和审计法的有些规定没有切实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一是受政府领导同志认识的影响,审计工作得不到有效发挥。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的审计职责。但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在指导思想上怕审计工作揭露出过多的问题,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影响政绩,因而违反规定干预审计机关依法揭露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干预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如实报告审计工作情况,特别是当审计查出问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时,往往从本地区利益出发,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这种现象越到基层审计机关越是比较突出。

二是政府一把手领导审计工作还未完全到位。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这就明确规定了审计工作应由各级政府首长直接领导。但从目前全国情况看,还有大约1/3左右的地方审计工作不是由政府首长直接领导,虽有的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但很少过问审计工作,而是由其他领导分管或协管,这种情况,地市、县一级的审计机关尤为突出。审计工作得不到一把手的关心支持,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一样对待,使审计机关在地位上没有相应的高度,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和独立性。

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和相应素质与能力的审计人员在配备上得不到保证。地方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都系于本级人民政府,其工作也偏向于地方政府,对上级审计机关很难说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配备上,工作人员的选调上,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很少考虑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将一些不懂审计业务工作的领导或干部安排到审计机关,造成审计机关领导外行多、职数多的不正常现象,影响审计工作。再者,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按规定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征求意见很不严肃,有的不发正式文件,只是打个电话或口头告知就算征求意见,使上级审计机关丧失了真正进行考察和提出意见的机会和权力。

四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目前我国审计机关的经费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两者关系明显不顺,审计工作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制约,客观上势必会影响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把审计机关视同一般行政机关,加上一些地方财力紧张,许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特别是地、县两级审计机关的经费紧张的问题更加突出,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中央审计力量严重不足。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管辖范围的确定原则,隶属于审计署及其派出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大约有3万多个,每年实际审计的单位不到3000个,审计覆盖面只有10%左右,审计署没有力量将审计的覆盖面延伸到地、县级基层。中央企业及其部门分支机构大多数是垄断性企业,这些单位的资金量约占全国80万个被审计单位资金量的70%左右,驻地方的中央企业同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但地方审计机关却不能对其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不仅影响到中央宏观政策的执行和国家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而且也影响到地方审计机关的权威。

六是审计系统内部的思想认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有的审计干部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中,宏观意识不强,创新精神不足。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新旧经济体制转换、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运行模式的整体重构带来的审计工作内涵和外延发生的变化,也使得一些审计工作者产生模糊认识。这是当前影响和制约审计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促进审计事业与时俱进,不断向前发展的最大思想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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