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其质量控制政策,但都应包含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所规定的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
(1)独立原则
审计师执业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心态在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人或其它机构。为保证独立性,当存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所述的各种利害关系时,审计师应当坚决回避。建立审计师个人家庭关系、投资参股行为的登记及变更登记制度,特别注意不应因某一审计师工作能力强且效率高,或因某一客户是由其自行联系的,而放弃对独立原则的考虑。与客户存在某一利害关系时,也不能因这一关系比较隐秘而心存侥幸地放弃对独立原则的遵循。
(2)客观原则
审计师执业时,对相关审计项目的调查、判断及据以形成审计结论时,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克服主观臆断、注重调查研究,从而作出恰当的专业判断。不应因利益的驱使、客户的许诺、权力方的保证而放弃专业判断或改变审计结论。
(3)公正原则
审计师执业时,应以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不为权势和利益所动,以严谨的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执业本领从事各项审计工作。
2、技术和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师应以多种渠道的方式获得和掌握与审计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判断能力,以满足完成各项审计任务的要求。
3、工作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并分配审计业务时,应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向能够完成该项目的审计师下达审计任务通知书,因此,考虑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工作委派的核心问题。审计师本人不应接受不能胜任的审计业务。
4、督导
会计师事务所应成立专门的由主任会计师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制定明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程序及方法,使所有参与该审计项目的执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范的要求。
5、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向所内或所外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6、业务承接
事务所在接受和保留客户时,应该做到对新客户进行合适的评价,对老客户应进行持续复查,在决定接受或保留某客户时,应考虑事务所的独立性、向客户提供适当服务的能力以及客户管理当局的品德。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以前曾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以往的实际情况,考虑此次委托的目的是否与以往一致及对审计过程及结果的影响。
(2)对初次接受委托的委托人,应初步考查其业务性质、所处行业及内部控制制度状况,并考虑本所完成该审计业务的实际能力。对即使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业务,应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3)对近期已更换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着重考查管理当局的人品是否正直诚实。对频繁更换重要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重点考查更换的原因、委托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是否已陷入财务困境。对委托人示意出具不当或不实证明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7、监控
主任会计师要密切注意目前已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了解其过程及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问题。对出现重大审计事项引起总体审计计划的变更的,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技术指导。
8、复核
(1)项目负责人的复核
项目负责人对助理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程序中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详细复核,以确定对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是否准确、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是否履行、审计重要性确定及分配是否适当、受限制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实施替代审计程序、重点审计领域和重要审计项目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部门经理的复核
部门经理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重要会计账项、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及审计调整事项等内容进行再复核,以确定对重要审计证据是否需要补充。
(3)主任会计师的复核
主任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重要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意见的表达类型及方式进行最后复核。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