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包括:(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2)国家金融机构;(3)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4)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 (5)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4.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5.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6.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7.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