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目标体系按审计目标的总括程度分为三个层次:总目标、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审计总目标
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会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关于审计总目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指出:“独立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例行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地表达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表示意见。”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设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第1号》指出:“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使审计人员对在公认的会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报表能够表示意见。”
尽管关于审计总目标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在主要方面的认识却是一致的。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公允表达意见。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惟一目的,就在于使自己能够就财务报表是否公允表达得出结论,并提出恰当的审计报告。
(二)一般审计目标
审计的一般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具体化,是基于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的考虑而具体确立的。
1.管理当局认定的内容。所谓管理当局的认定(或称断言、声明)是针对会计报表而言的,是指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各项目所做的各种明确的或暗示的表示。例如,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存货”项目金额100万元,那么意味着管理当局做出了两项明示性的认定:
(1)存货已经存在或发生;
(2)存货在报告时点的正确余额为100万元。
同时,管理当局也做出了三项暗示性认定:
(1)所有应报告的存货,均已报告在内;
(2)所有被报告的存货都归公司所有;
(3)存货在报表中的披露是恰当的。
管理当局的认定,一般分为五类:
(1)存在或发生。有关“存在或发生”认定的含义是指: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确实存在,利润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或损失)在本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该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当局是否把那些不应包括的项目(不存在的事项或未发生的交易结果)列示于会计报表项目中,至于事项金额的大小是否准确则与“估价或分摊”认定有关。
(2)完整性。有关“完整性”的认定是指:在财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已列入。该认定只是要求会计报告的内容不能发生遗漏事项,它不涉及事项金额大小的准确性问题。“完整性”认定与“存在或发生”认定两者的要求正好相反,共同表明:会计报表既不能列示未曾存在或发生的事项,也不能不列示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项。
(3)权利和义务。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列示的各项资产确属本企业的权利,各项负债确属本企业的义务。该项认定只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而不涉及利润表项目,其目的是解决资产与负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4)估价或分摊。有关“估价或分摊”的认定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报表项目均应按适当的金额列示于会计报表之中。这里的“适当的金额”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金额的确定是否遵循了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即是否合理地运用了历史成本、配比及一致性等会计原则和方法;其二是指数字计算上应准确无误。
(5)表达与披露。有关“表达与披露”的认定是指:财务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按会计原则的要求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披露。该项认定的目的是要求会计报表的反映是系统的、清晰的。比如,将流动项目列做非流动项目反映,是违反该项要求的。
2.一般审计目标的内容。审计目标与管理当局的认定密切相关,因审计人员的职责就在于对管理当局所作的各项认定进行验证并发表审计意见。将审计总目标具体化与管理当局各项认定相对应,便形成了一般审计目标。
一般审计目标通常划分为以下九个方面:
(1)总体合理性。总体合理性目标是指审计人员须先根据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全部信息,评价某账户余额的合理性。审计人员若对总体合理性目标不满意,那么,他就可能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一个或几个其他具体目标上。总体合理性测试的目的,在于帮助审计人员评价账户余额中是否有重要的错报。一般性测试则是为了评价其他具体目标是否可能达到,并协助规划收集更为详细的证据的方式而进行的。
(2)真实性。真实性目标是指会计报表各项目所列金额是真实的。这一目标是由管理当局关于“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推论得出。
(3)完整性。完整性目标是指各项目所列示金额已包括了全部已存在或发生事项的金额。该目标与管理当局关于“完整性”认定相对应。
(4)所有权归属。所有权归属目标是指各项目所列金额确属本企业所有,不包括其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的项目金额。该目标与管理当局关于“权利与义务”认定相对应。
(5)估价正确性。估价正确性目标是指各项目所列金额均经正确估价或计量,即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要求。该目标与管理当局关于“估价或分摊”认定相对应。
(6)截止恰当性。截止恰当性目标是指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已记入适当的期间,前后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项目所列金额不存在相互混淆。该目标与管理当局关于“估价或分摊”认定相对应。
(7)机械准确性。机械准确性目标是指各类账表之间有关项目数据的计算、加总及勾稽关系正确。该目标与管理当局关于“估价或分摊”认定相对应。
(8)分类。分类目标是指会计账簿所记金额在会计报表中已恰当划分为各类项目金额列示,不存在相互错位列示问题。该目标与管理当局关于“表达与披露”认定相对应。
(9)披露。披露目标是指会计报表已恰当地反映了各特定项目的金额和相应的披露要求,不存在引起会计报表使用者难以理解甚至误解的信息。该目标与管理当局关于“表达与披露”认定相对应。
除上述审计目标外,如果应用于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和绩效审计等审计业务之中,则一般审计目标内容还有适当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环境性等。
(三)具体审计目标
具体审计目标是一般审计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是根据具体审计对象的特性加以确定的,即将一般审计目标具体对应于各具体审计对象,便形成了具体审计目标。下面以存货审计为例,把具体审计目标与管理当局认定及一般审计目标对应关系列表,如表4—1所示。
表1 管理当局认定与审计目标的关系
管理当局认定 |
一般审计目标 |
具体审计目标 |
1.总体合理性 |
1.全部存货及销售成本合理,看来无重要错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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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或发生 |
2.真实性 |
1.资产负债表日,所记录的全部存货均存在。 |
2.完整性 |
3.完整性 |
1.现有存货均已盘点并计入存货总额。 |
3.权利和义务 |
4.所有权归属 |
1.公司对所有存货均拥有所有权; 2.存货未作抵押。 |
4.估价或分摊 |
5.估价正确性 |
1.账实相符,用以估价的会计政策无误; 2.当存货的可实现净值减少时,已冲减存货价值。 |
6.截止恰当性 |
1.年末采购截止是恰当的; 2.年末销售截止是恰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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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械准确性 |
1.存货总计数与总账一致; 2.单价与数量的乘积计算正确; 3.各账表之间相关存货金额勾稽关系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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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达与披露 |
8.分类 |
1.存货已恰当地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几类。 |
9.披露 |
1.存货主要种类和估价基础已揭示; 2.存货的抵押或转让已作揭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