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机构设置及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局公文处理、印章的使用管理和档案、保密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上传下达、综合会议、对外联系接待、宣传教育、后勤保障、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值班及考勤等工作;负责局人事、日常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及效能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质量投诉受理中心
掌握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在全市范围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对批转至所辖县、市、区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受理、协调解决市规划区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质量投诉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质量监督科
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质量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制订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法定质量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申请优质工程奖项目的评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安全监督科
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创建工作监督管理;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工作;参与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市场监管科
参与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发展、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管理的工作规划、政策协调、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业规定、履行合同约定、诚实守信经营、公平有度竞争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参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来访、来信、来电等实名投诉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市政工程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对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参与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指导、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组织或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建筑节能办公室
参与指导我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有关新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政策法规;编制、申报、实施市规划区新能源建筑应用计划与项目,推进新能源建筑应用;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负责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督以及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