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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水利水产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县水利水产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水产水保和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实施办法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与水产资源及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水产发展战略规划和政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县水利水产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水产水保和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实施办法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与水产资源及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水产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河流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三)负责提出全县水利水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的全县水利水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县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

(四)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县重要河流与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水资源与水产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与水产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对全县主要河流、小(一)型以上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宣恩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主管全县河道、水库等水域及其岸线,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县内河流、水库的治理和开发,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

(九)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主管全县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和流域规划的编制、审查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负责县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并仲裁部门之间和乡镇之间水事纠纷,组织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渔政执法、水保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监督水利水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水产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水产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负责全县水利、水产、水保和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联络)工作。承担全县水利水产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利水产行业对外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水利水产系统公益性项目服务技术指导和行业管理,编制本行业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指南。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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