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施工
9.1 一般要求
9.1.1 施工时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9.1.2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噪音、振动、光辐射可能造成的危害。
9.1.3 查验施工治理设备、治理药剂产品及相关作业指导书。
9.1.4 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治理方案包括:
a)室内环境性质和治理部位;
b)室内污染物来源、治理目标、治理指标;
c)治理的操作流畅、操作工艺、重点部位;
d)治理技术。设备、药剂或产品。
9.2 施工准备
9.2.1.1 按治理方案要求,选定治理设备和治理药剂产品。
9.2.1.2 主要的施工工具是:
a) 固定设施保护用材,(胶纸、美纹纸、塑料、无纺布);
b) 喷涂器械(喷壶、喷涂机、喷枪、空压机、毛刷、过滤装置);
c) 清洁用具(抹布、清洁剂、吸尘器);
d) 辅助设备(加湿器、强制排风扇、照相机)。
9.3 流程
9.3.1.1 现场施工人员做好施工准备、非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
9.3.1.2 对现场物品(家电等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9.3.1.3 对现场环境(门窗、中央空调送风口、厨柜、抽屉等)进行保护处理。
9.3.1.4 按操作流程、操作工艺、重点部位进行后施工。
9.3.1.5 施工完成后拆除施工设备、清理现场、恢复治理前原貌。
9.3.1.6 施工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签发“客户告知书”。
9.3.1.7 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
9.3.1.8 根据治理方案制定施工流程,施工计划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9.3.1.9 检查施工治理设备、治理药剂、治理产品及相关作恶指导书。
10 治理验收
10.1 一般要求
10.1.1.1 验收应在工程完工 7天以后,并配合治理单位施工流程和要求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0.1.1.2 核查治理服务的文件,药剂产品,设备进行记录、施工文件等。
10.2 检验
10.2.1 治理服务验收项目按表1的规定及合格的约定进行。
10.2.2 采样时间、采样方法和仪器按GB/T 18883的相关规定。
10.2.3 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按GB/T 18883的相关规定。
10.3 验收结果的处理如下进行
10.3.1 当验收符合标准10.2的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10.3.2 当有一项不符合验收要求时,则判定不合格。
10.3.3 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检,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10.4 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可采用治理方声明、委托方认定或第三方认证的形式进行。
11 评估报告和跟踪服务
11.1 评估报告
治理方应对治理服务整个过程出具治理服务评估报告(见附录D)。
11.2 跟踪服务
11.2.1 治理方应对客户进行回访复查。
11.2.2 应以发放意见反馈表(见附录E)的形式收集了解客户意见,了解客户对治理服务的质量的满意程度。
11.2.3 治理方应根据回访复查和客户的意见反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