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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要求
GB 4706.1—2005的该章适用。
5 试验的一般条件
GB 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适用。
5.2 修改:
试验方法由下述内容代替:
试验在交付的两个激励器上进行,其中一个进行第18章以外的所有试验,另一个进行第5章和第18章的试验。但第22章到第28章的试验可能在单独的样品上进行。
对于A类和c类激励器,第18章试验应在另外的样品上进行。
增加:
注101:如电子电路、电子零件或其他的器件通常采用灌封形式的话,可能需要特殊制备的样品进行19.11和19.101的试验。
5.3 增加:
22.108的试验应在第14章试验之前进行。所有器具都应进行14.101规定的试验。
如果任何一个电子元件在第14章试验中损坏,则第19章试验应进行两次,其中一次在之前而另一次在用新的电子零件代替损坏的电子零件之后。
5.5 增加:
将激励器安装在与设计位置偏离不大于15°的正常位置。然而,如果激励器提供有正常位置的调整装置,如酒精水平计,则激励器应调整到在正常位置的±2°范围内。
将围栏电路的接地端子与大地相连。如果没有指明哪个输出端子用于接地,则将产生最不利结果的端子接地。
5.8.1 增加:
对于电池连接端子没有极性指示的A类、B类、C类和D类激励器,应使用电压极性较不利的电源代替电池。
对于供电端子没有极性指示的电池驱动激励器,应使用较不利的极性。
对于电网驱动激励器和可连接电网电源的电池驱动激励器,电网电源供电的参考源阻抗应为(0.4±j0.25)Ω。
5.101 所有激励器均按电动器具进行试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