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方面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研究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核提规划条件,组织审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按照《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许可事项。
(五)组织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的检查,受理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查处违法建设。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行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测绘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