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相应修改。11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结合本地实际,从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的成立、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对国务院和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了许多有益的补充和细化。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