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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三章 组织实施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省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省级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县绩效考评进行抽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省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省级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县绩效考评进行抽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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