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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县交通运输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县交通运输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登记范围原则上为列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库的农村公路。

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地点、路线属性、现有养护基本情况(含养护里程、现有技术等级、路基宽、路面宽、桥涵及隧道、路面类型)、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养护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的登记及协助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负责大中修等专案工程检查、验收;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乡村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乡镇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村道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建制村应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小修、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筹措应遵循“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原则。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设区市、县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及水毁资金,参照尤溪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92号)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主体,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季度下拨给各乡镇(日常养护及管理费用),乡道统筹包干每年每公里4000元(含乡镇配套1000元),村道统筹包干每年每公里2500元(含乡镇配套1000元)。各乡镇公路管理站对乡村道的小修保养要按《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有关标准进行考核管养。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乡两级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县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统筹情况,具体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建制村村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养护资金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支付给养护单位或个人。由养护单位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应将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在册备查。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打入养护人员户头,养护人员不得提取现金,收款凭证应建立台账,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乡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一般预算,由县财政按季度(或年初一次性)转入县养护资金专户。乡镇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财政在年终资金结算中统一转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专户。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要预留适当比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大中修、绿化、安保、水毁修复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其余作日常小修养护资金。

三小修保养资金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作完成情况,按季拨付至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户。

水毁修复、大中修、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资金的拨付按县交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解决农村公路线长、点多、面广及抗毁能力差等问题,保证重大水毁点能及时修复,县交通主管部门可将全县农村公路纳入“灾毁”财产保险体系,并根据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每年从统筹使用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和大中修两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清扫路面、维护路肩、整理边坡、疏通排水设施、修剪绿化带、检查沿线附属设施,对较大病害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大中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县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小修保养、大中修的具体作业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县道必须实行常年养护,乡道和村道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日常小修保养可采用:

一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群养农村公路走市场化专业养护公司实施养护管理,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代养。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二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三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四“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除按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外,还必须组织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实行季节性养护的路段,养护人员全年平均每个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进行养护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应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批准后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水毁修复、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并择优选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将灾情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绿化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鼓励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协同负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路产路权保护。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养护责任主体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在征得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各养护责任主体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经信、财政、公安、建设、规划、林业、国土、工商、质监、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中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制,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考评及验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效益。

一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签订责任书,各乡镇政府要与各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按季度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乡镇政府每月应对乡、村道养护责任单位(人)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交通主管部门。

四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交通主管部门暂缓拨付或扣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公示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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