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照要求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指导落实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进消防、森林和草地火灾扑救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落实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县(市、区)际之间救援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抓好全县防震减灾防御体系建设,加强地震会商工作。
(十七)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